1999年12月4日,湖北宜昌市高某用电热水器洗澡,不幸遭电击身亡。转年8月,死者妻、子向法院起诉城区用电分局,要求赔偿各种费用12万元。原告一审败诉后提出上诉。
终审认为,高某触电死亡的主要原因是电热水器所用接地保护线与该单元楼3楼至5楼电表箱之间的相线相互短接,而使电热水器外壳带电所致。此楼接地保护线既非城区用电分局埋设,也非该分局维护管理。城区用电分局不应承担赔偿责任。另外,此楼用户在事故发生前已发现电器外壳带电现象,却未按规定检修,故用户有维护管理上的过错,终审维持原判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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